(2016)甘0302民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正英诉被告刘红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民第2001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6日,初中文化,青海格尔木市人,无业,住金昌市金川区昌泰里。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5日,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农民,住金昌市金川区平房。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本市昌泰里恒昌国际21栋1口501室住宅楼房一套房屋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2015年1月9日在金昌市金川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位于本市昌泰里恒昌国际21栋1口501室住宅楼房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但协议签订至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刘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签协议是有原因的,上当了,不同意过户。既然构成了事实,房子被告要,被告给付原告20万元房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院认为:刘某某承认许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本市昌泰里恒昌国际21栋1口501室住宅楼房一套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