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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5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与启东市海防幼儿园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启东市海防幼儿园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5422号原告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海洪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季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启东市海防幼儿园,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海防村。负责人杨文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诉被告启东市海防幼儿园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