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7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至远与纪亿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至远,纪亿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682号原告刘至远,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韩少光,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亿合,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刘至远与被告纪亿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至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正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