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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7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至远与纪亿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至远,纪亿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682号原告刘至远,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韩少光,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亿合,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刘至远与被告纪亿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至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正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