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贾飞飞申请执行贾海洋、李文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飞飞,贾海洋,李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305号申请执行人贾飞飞,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贾海洋,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李文霞,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贾飞飞与贾海洋、李文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贾飞飞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4执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承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