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建忠与徐帮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忠,徐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建忠。被执行人徐帮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建忠与被执行人徐帮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查询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建忠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建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