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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陈世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陈世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74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方梁,行长。被告:陈世贵,男,1962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陈世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通银���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小俊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盛 燕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