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章元宝与喻利萍、向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元宝,喻利萍,向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1221号原告章元宝,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喻利萍,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向东方,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址同上。原告章元宝与被告喻利萍、向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章元宝遂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乎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元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章元宝负担。审判员 胡 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学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