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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芮必华与被执行人唐国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必华,唐国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2098号申请执行人芮必华,男,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国进,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芮必华与被执行人唐国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唐国进欠原告芮必华借款50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支付25000元,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支付25000元。若被告唐国进有一期款项未按期支付,原告芮必华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唐国进承担。因被执行人唐国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芮必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国进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利源中路88号高尔夫国际花园9幢1106室房屋。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利源中路88号高尔夫国际花园9幢1106室房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5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润进执行员  陶建荣执行员  高 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