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火平与肖小华、黄军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火平,肖小华,黄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1059号申请人陈火平,男,198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肖小华,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黄军梅,女,197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火平与被申请人肖小华、黄军梅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火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肖小华、黄军梅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火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小华、黄军梅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