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民督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如意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如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621民督76号申请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56号。法定代表人郑少华,理事长。被申请人王如意(曾用名王厦波),农民。申请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王如意于1999年09月04日向岳阳县麻塘信用社借款28940元,截至2016年8月9日,利息为55333.54元,至今本息未还。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王如意签字的借据等为证。要求被申请人王如意给付申请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4273.5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如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84273.54元。申请费702元,由被申请人王如意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