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大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执618号被执行人:陈大伟,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陈大伟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大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大伟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在南关岭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陈大伟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告知书及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陈大伟未能按本院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及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1月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国奥园10号6单元9层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庄房权证庄私字第XX**号,建筑面积75.50平方米),该房产已被抵押,此处房产有直系亲属居住属共有财产,为保留被执行人亲属的居住权,此房屋不宜处置。在车管所查封被执行人陈大伟名下3台车,车牌号分别为×××、×××、×××,查封期2年,其中车牌号×××车辆已抵押,三台车均无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查封期2年。现还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大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大伟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因现被执行人陈大伟在南关岭监狱服刑,不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条件,因此未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因其正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法未对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陈大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洪涛审判员 杨东辉审判员 丛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汝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