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7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兰图双与林惠燊、王荣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图双,林惠燊,王荣丹,马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7686号原告:兰图双,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鹏,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惠燊,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被告:王荣丹,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被告:马芋强,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原告兰图双诉被告林惠燊、王荣丹、马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图双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德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惠燊、王荣丹、马芋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图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林惠燊、王荣丹、马芋强连带向原告偿还欠款5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归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利息四倍(二分息)支付原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兰图双与被告林惠燊系朋友关系,因其资金困难,原告同意借款500000元给被告林惠燊周转,故双方于2015年6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欠款截止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止,被告马芋强对此债务以其自有车辆向原告担保,如被告林惠燊违约,则被告马芋强愿意将其车辆担保原告债权实现,现今,被告林惠燊行为明显违约使原告权益受损,而被告王荣丹与被告林惠燊为夫妻关系,婚姻期间对外债务应由双方连带清偿,被告马芋强系原告与被告林惠燊债权、债务之担保人,亦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兰图双明确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兰图双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间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2.农业银行转账回单;3.马芋强机动车行驶证;4.马芋强机动车登记信息;5.手机录音;6.补发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林惠燊、王荣丹、马芋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出借方(甲方)兰图双与借款方(乙方)林惠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因资金困难向甲方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若乙方在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则只需支付利息无需违约金,若超过约定期限还款则每月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甲方支付利息以及本金的10%作为违约金,归还本金于2015年12月21日,双方分别签名捺印,合同下方还有抵押人马芋强的签名捺印,载明,本人以车作抵押,车牌粤T×××××,品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牌BJ7202E。如到期乙方无力偿还,甲方自行处理此车。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显示:2015年6月23日,兰图双向赵敏(账号:62×××71)转账375000元。又查明,兰图双提供的手机录音显示,林惠燊确认借款时是自己让兰图双转账至赵敏账户以及借兰图双500000元的事实。再查明,王荣丹与林惠燊于1994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属于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林惠燊向兰图双借款500000元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农业银行转账回单、手机录音记录以及兰图双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林惠燊未依约清偿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之规定,兰图双主张林惠燊偿还欠款5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归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荣丹的责任承担,因王荣丹与林惠燊为夫妻关系,由于王荣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兰图双知道该约定,或者林惠燊与兰图双明确将本案讼争的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本案债务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兰图双要求王荣丹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马芋强的责任承担,马芋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表明自己以车作为借款之抵押,应当视为被告马芋强以其所有的粤T×××××号车辆为林惠燊的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该抵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只是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鉴于此,马芋强应当在抵押的车辆价值内对林惠燊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对兰图双要求被告马芋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林惠燊、王荣丹、马芋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惠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兰图双偿还欠款5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归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荣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林惠燊不按期履行债务,原告兰图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被告马芋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T×××××(发动机号:10100548)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债务的利息计算至担保物变价之日止。被告马芋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惠燊追偿;四、驳回原告兰图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0320元(原告兰图双已预交),由原告兰图双负担50元,被告林惠燊、王荣丹共同负担10270元(两被告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立平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小滨刘亚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