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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执字第35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林杰鹏与谢崇彬其他合同纠纷2015执359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杰鹏,谢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执字第3591-2号申请执行人:林杰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陈家琪,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崇彬,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林杰鹏与被执行人谢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820元、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二)经本院辖区内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三)经广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四)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茶东村民委员会、茶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分红,现已扣划、提取集体分红2000元,该款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退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1950元。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杰锋审判员  陈奕广审判员  李森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韵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