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新凤与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凤,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451号原告李新凤,女,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允来、张利,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东,经理。被告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家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凤与被告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凤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凤负担。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刘 灵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