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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新凤与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凤,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451号原告李新凤,女,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允来、张利,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东,经理。被告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家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凤与被告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钰丰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凤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凤负担。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刘 灵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