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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建与四川省白麟新能环保科技有限纠纷公司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四川省百麟新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建,男。被执行人四川省百麟新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学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百麟新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法查询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艳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