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韦章彬申请执行宜宾县兴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章彬,宜宾县兴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92号申请执行人:韦章彬,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宜宾县兴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法定代表人:王永秀,该公司董事长。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章彬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县兴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64235元(或其他应收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