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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1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春元申请张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元,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331号之一申请人张春元,男,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张磊,男,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张春元申请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内052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现将被执行人张磊在其父亲张连阁名下一卡通账户为6229760540401XXXXXX存款不予支付(止付)。执行员  齐宏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