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8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与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355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买瑞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继清,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伟丽,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荃,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郑州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时申请对其加盖《采购合同》上的公章进行鉴定,予以证明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应支付货款。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相关联,一审法院应予准许。一审法院认为无需鉴定,剥夺了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4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秦 宇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