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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姜丰民与王盛辉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丰民,王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姜丰民。被执行人王盛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丰民与被执行人王盛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姜丰民系同一生效法律文书即(2014)李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重复申请执行。在本案立案前,本院已将其申请事项以(2015)李执字第245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执1282号案件销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一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