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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钱某甲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2945号原告:钱某甲,居民。被告:程某,居民。原告钱某甲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甲、被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钱某乙和钱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同属一个村民组,自幼相识,后在原告父母包办下于××××年××月××日在原西山驿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钱某乙,现就读于合肥市168中学八年级,于××××年××月××日生育次子钱某丙,现就读于合肥市瑶海区蚌埠路第四小学一年级。因婚前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性格要强,疑心重,平时对原告不尊重,强势压迫原告;在生活中,被告不尽妻子义务,疏于家庭经营,偶有酗酒、打麻将恶习,且疏于对孩子教育,夫妻生活也不和谐,双方多次争吵,导致双方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故依法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程某辩称:对原告诉称的结婚时间、婚生子女情况无异议,但与原告结婚不是父母包办,也没有强势压迫原告,被告尽到了做妻子的责任,两个孩子也一直由被告在操心,自己尽到了做母亲的责任,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婚生子女情况和双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合肥市临泉路与泗洲路交口芳邻家园2栋604室房屋一套、福特牌轿车(车牌号皖A×××××)一辆、半挂牵引大货车(车牌号皖A×××××)一辆、车牌号皖A×××××半挂大货车一辆(与被告弟弟各享有50%产权),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相关债权、债务及其他财产权益,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理应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共同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婚后共同生活中,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加之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多加强沟通、交流,多彼此关心、照顾,多注重夫妻感情的珍惜与呵护,双方的夫妻感情定能和好如初。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钱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传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