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91民初5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上海厚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荣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厚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荣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5481号原告:上海厚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东厍村面丈港桥东侧。法定代表人:朱申福,经理。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荣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东景工业坊13号。法定代表人:杨三荣。原告上海厚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泽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荣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厚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申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厚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荣润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38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3年起建立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荣润公司提供铝锭产品,但被告至今未能付清货款,故原告诉讼来院。被告荣润公司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由“杨三荣”于2015年11月13日出具的欠条确认“今由苏州工业园区荣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欠上海厚泽金属有限公司铝锭材料款38万元”。另,“杨三荣”于2016年4月21日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关于苏州工业园区荣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欠上海厚泽金属有限公司38万元,现由苏州工业园区荣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承诺还款如下:从2016年5月底开始每月还款3-4万元,直至货款还清为止,利息到5月底前结清”。另查明,原告厚泽公司自2013年4月至6月共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编号分别为15715034、15715036、15715037、15715038、15715042、15715044,应税金额共计470111.8元。经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7月26日出具的发票抵扣认证说明确认上述发票均由被告荣润公司完成认证抵扣。经询问,原告厚泽公司称原、被告自2013年开始建立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铝锭产品,双方业务于2013年底终止,原告厚泽公司已经按照交易金额开具发票给被告,因被告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荣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三荣即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并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分期还款,但被告从未按照其允诺的期限清偿欠款。另,欠条与还款计划书载明的“上海厚泽金属有限公司”存在笔误,实系本案原告,因此欠条与还款计划书由原告持有。以上事实由欠条、还款计划书、增值税专用发票、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说明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提交的欠条、还款计划书、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铝锭产品交易,被告荣润公司欠付到期货款38万元的事实,其证据链条形式完备、内容明确,被告荣润公司亦未到庭提出抗辩并举证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被告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被告荣润公司结欠原告到期货款38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被告法定代表人杨三荣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上述欠款于欠条出具时已到期,该款至今未能清偿,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未付款38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荣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其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荣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厚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未付款38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2元,减半收取计4161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荣润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审判员  刘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