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沈世贵与鲁金火、崔银兰执民间借贷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世贵,鲁金火,崔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世贵,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鲁金火,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打工,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崔银兰,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与被告鲁金火系夫妻关系,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执210号执行裁定书书,查封被执行人鲁金火、崔银兰的房产,现根据案件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鲁金火、崔银兰名下位于芜湖市柏庄春暖花开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少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利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