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03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1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5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10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财产。因被告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涛林人民陪审员 李淑红人民陪审员 杨荣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拥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