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刘灿华、钟铃、刘丙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刘灿华,钟铃,刘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灿华,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钟铃,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刘丙辉,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刘灿华、钟铃、刘丙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