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杜伟、王海燕、长治市恒伟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伟,王海燕,长治市恒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90号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府后西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斌,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1081229-6。委托代理人徐晓晨,系山西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勇,系山西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伟,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海燕,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治市恒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贾俊英·,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伟、王海燕、长治市恒伟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立案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亦未在指定日期内提供办理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致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杜伟、王海燕的确切住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2元,退还原告1340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英萍审 判 员 韦庆彪人民陪审员 陆 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