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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爱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爱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571号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金三桥大厦2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林常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王丽珠,该公司职员。被告:林爱和,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爱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立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