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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与秦波、张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秦波,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89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程海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秦波,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4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张霞,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执行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与秦波、张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未发现秦波、张霞的有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秦波、张霞2012年8月14日登���离婚,目前未再婚。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霞所有的川AFXX**号北京现代小车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理。综上,现在发现未被执行人秦波、张霞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