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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18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牛瑞林诉高彦良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瑞林,高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845-7号申请人:牛瑞林,男,1971年4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彦良,男,1977年2月生,汉族。申请人牛瑞林与被执行人高彦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豫052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高彦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高彦良银行账号:0000025593706****账上存款。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李福栓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振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