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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某、郭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个体。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2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汉礼,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个体。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转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第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郭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孙汉礼,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王某于2008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黄骅市滕庄子乡杨春庄村南开建一废铅酸蓄电池加工点。2009年开始加工废铅酸蓄电池,生产工艺为先将收购来的废铅酸蓄电池在厂区内进行拆散,让电池内铅块和塑料外壳分离,然后将铅块放入土炉内加入铁粉进行加温、熔化,三小时后锌水从出口流出,冷却定型成锌块,锌水表面的废渣直接清理到厂子南侧的渣堆上。自2013年6月份至2014年11月份,郭某、王某共计收购废铅酸蓄电池共计70吨,郭某、王某共计处理加工废铅酸蓄电池共计40吨。经黄骅市环保局测量,郭某、王某自2009年建厂至2014年11月份共计产生废铅酸蓄电池废渣共计12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名录》HW31含铅废物431-001-31铅酸蓄电池回收工业产生的废渣、铅酸污泥,HW49其它废物900-044-49经拆散、破碎、砸碎后分集收集的铅酸电池,以上两种废物都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废物。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之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郭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本案中污染源没有运出厂区没有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王某于2008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黄骅市滕庄子乡杨春庄村南开建一废铅酸蓄电池加工点。2009年开始加工废铅酸蓄电池,生产工艺为先将收购来的废铅酸蓄电池在厂区内进行拆散,让电池内铅块和塑料外壳分离,然后将铅块放入土炉内加入铁粉进行加温、熔化,三小时后锌水从出口流出,冷却定型成锌块,锌水表面的废渣直接清理到厂子南侧的渣堆上。自2013年6月份至2014年11月份,郭某、王某共计收购废铅酸蓄电池共计70吨,郭某、王某共计处理加工废铅酸蓄电池共计40吨。经黄骅市环保局测量,郭某、王某自2009年建厂至2014年11月份共计产生废铅酸蓄电池废渣共计12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名录》HW31含铅废物431-001-31铅酸蓄电池回收工业产生的废渣、铅酸污泥,HW49其它废物900-044-49经拆散、破碎、砸碎后分集收集的铅酸电池,以上两种废物都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废物。在公安机关对二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一案进行侦查过程中,二被告人合谋将其厂子剩余的30吨废旧铅酸蓄电池及21块成品铅块私自转移处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郭某供述证实,其和王某合股于2009年左右建了一个厂子,主要是收购废蓄电池进行铅的提炼。厂子位于黄骅市滕庄子乡杨春庄南养猪场东侧,门口朝南,厂子没有名子。厂子提炼铅用的电瓶都是附近收废品的直接送到厂子来的。提炼铅的流程是先把收来的废蓄电池的壳拆下来,后把电瓶里的铅锌取出来放在锅炉内进行融化,在炉内融化大约三四个小时后就提炼出铅来了。铅的比重大,在炉的最下面,杂质在铅的上面,把杂质取走后铅直接流入铁槽子里。平时一天能提炼十多吨铅块,一个铅块大约一吨多重。1.7吨左右的废蓄电池能提炼出一吨左右的铅。废蓄电池平均7000元一吨收购,一吨铅外卖12000元左右。铅块都卖到保定地区了。在厂子里王某管生产和销售,其管现金。从2013年6月份至今一共收购了大约100吨废蓄电池,提炼出了40吨左右的铅块,现在还有三四十吨左右的废蓄电池没有提炼,在院里放着。厂子里现在还有21块提炼出来的铅块。另外,厂子没有经营提炼铅块的相关手续,也没有储存和运输废蓄电池的相关手续。厂子里有两个工人叫康某某和高宝发。经常给厂子送废蓄电池的有杨某某,还有一个叫刘伟刚的。2、王某供述证实,2009年,其和郭某合伙在黄骅市滕庄子乡杨春庄村南头干了一个炼铅的厂子,厂子没有名称,没有营业执照和其他任何手续。炼铅用的原材料废铅蓄电池是收废品的给送来的。生产流程是先将废铅蓄电池分解,把里面的含铅的物质拿出来,之后放在院内自建的土炉上加温,加入铁粉,之后高温熔化,经过几个小时的时间,就从土炉的一端生产出来半成品及废渣,随后再将废渣清出来,将半成品自然冷却,就生产出成品铅块。从2013年下半年到现在估计收购废蓄电池70多吨,生产的成品大约40多吨,有的废铅蓄电池还没有炼,在厂子放着。厂子雇佣的工人有康某某、高某某。平时其负责生产,郭某负责全面。经常给厂子送废铅蓄电池的人有个叫杨某某的送的量比较大。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还有一些没有加工的废铅蓄电池和生产出来的铅块放在厂子里,其被刑拘后,妻子王某甲雇人把这些东西拉到其家里去了,随后其把这些东西都卖了还账了。当时郭某也知道这事,他还给其打电话,让其找人把这些东西卖了,卖了以后好还账。3、杨某某证实,从2014年开始,其大约给王某送过三次废旧铅蓄电池,当时定的每吨7800元,但都没给其算账。这些废旧蓄电池是平时其走街串巷收购来的。王某厂子在黄骅市滕庄子乡杨春庄南面。4、康某某证实,其在黄骅市滕庄子乡杨春庄村南边的炼铅厂子上班,厂子有两个老板,一个叫郭某,一个叫王某,平时基本上都是王某在厂子负责工作。厂子主要就是炼铅,流程就是先将废电瓶砸开,把里面的芯片取出来,再将芯片扔入中间的锅炉里,炼上将近4个小时,炼化后,从锅炉里流到模子里面,就成铅块了。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渣。5、高某某证言与康某某证实情况一致。6、王某甲证实,王某和郭某被抓的那天,郭某的媳妇马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赶紧找人把厂子剩下的废旧蓄电池拉走,后其找了一辆铲车把厂子里的废旧蓄电池和铅块都拉到其家里去了。7、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王某均对给厂子送废旧蓄电池的杨某某进行了辨认。8、黄骅市环保局说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证实,2014年11月12日9时,该局联合黄骅市公安局排查中发现,在黄骅市滕庄子乡杨春庄村南发现一非法提炼铅块的厂子。该厂负责人郭某、王某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储存和收购、提炼废旧铅蓄电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名录》,废旧铅蓄电池、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渣都为危险废物。9、黄骅市环保局现场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0日上午10时40分,黄骅市公安局环安大队与市环保局、滕庄子乡政府联合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未生产,已断电,无生产原料,但在该厂大门口处,存有废渣,大约长10米,宽5米,高1.5米,约120吨,该废渣系在生产加温溶化铅过程中加入铁沫生成。10、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堆放的废渣、生产出来的铅块、剩余未加工的废旧蓄电池及加工用锅炉情况。另有黄骅市环保局说明、实物入库通知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国家危险品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废旧铅蓄电池70吨,后将其中40吨废旧铅蓄电池进行加工提炼,剩余30吨在被公安机关查处后擅自转移处置,二被告人之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系共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二十七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十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新审 判 员  龚长华人民陪审员  贾飞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肖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