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24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2016)赣0124执异3号陈爱玲、蔡绍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玲,蔡绍堤,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异3号案外人:朱汉中,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陈爱玲,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蔡绍堤,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石狮人人,原住石狮市。被执行人: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进贤县温圳新型工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56380937-2法定代表人:蔡绍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爱玲与蔡绍堤、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汉中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朱汉中称,被执行人蔡绍堤持有的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19.9%的股权中有10%的股权系为其代持,其是这10%的股权实际所有人。因此,其要求我院中止对被执行人蔡绍堤持有上述10%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本院查明,2015年2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15)进温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据此调解书陈爱玲向进贤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5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15)进温执字第24号恢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蔡绍堤在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19.9%的股权以清偿债务。2016年7月4日,案外人朱汉中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进贤法院不应拍卖蔡绍堤在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19.9%股权中由其实际所有的10%的股权清偿债务,要求法院中止对该10%股权的评估、拍卖。2016年8月11日,案外人朱汉中向本院提交补充意见,意见中载明:在2012年10月31日蔡绍堤就将上述10%股权以9824985元转让给案外人朱汉中,转让款已全部付清,且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即《投资协议书》)合法有效。因此案外人朱汉中认为其为该10%股权的实际所有人,进贤法院无权对实际不属于蔡绍堤的10%股权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标的为蔡绍堤持有的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19.9%股权中10%的股权,该10%的股权是由案外人朱汉中与被执行人蔡绍堤之间采取隐名方式进行投资合作,通过签订《投资协议书》受让,案外人朱汉中已支付了相应对价,该《投资协议书》合法有效。但是,上述《投资协议书》属于案外人朱汉中与名义股东(即被执行人)蔡绍堤之间的内部约定,仅仅在合同双方内部产生法律约束,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不能发生对外效力。因此,本院对案外人朱汉中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朱汉中的执行异议。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吴 磊审判员  陈国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