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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伟与许敏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许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许敏。张伟与许敏人格权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7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3851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无房屋、土地、车辆,经查银行无存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许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许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