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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5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明与金杨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金杨盛,杜兰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086号原告:陈明。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耀民,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杨盛。第三人:杜兰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与被告金杨盛、第三人杜兰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员朱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