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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段树明与张发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树明,张发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170号原告:段树明,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鸣,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发展,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段树明与被告张发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树明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树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段树明负担。审判员  贾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