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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许勤与邓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291执616号邓丹丹:你与申请执行人许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民终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许勤支付各项经济损失210719.1元。二、自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许勤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112元,申请执行费7490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执行员  周传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