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汤原县农业银行与王延军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王延军,宋微海,孙正臣,张立超,赵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铁,男,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王延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微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正臣,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立超,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志国,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与王延军、宋微海、孙正臣、张立超、赵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延军、宋微海、孙正臣、张立超、赵志国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代理审判员 孙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