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刘显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刘显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02民初344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麦地东路8号绿湖新邨A1A2栋裙楼1—3层。负责人曹立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伟粦,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亮,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显光,男,汉族,1967年03月0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刘显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黄伟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27日签订了一份《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平银惠州个贷字2012第RL20120329000235),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300万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即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贷款利率执行月利率1.99%,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30万元。在贷款发放初期,被告尚能按月偿还贷款。然而,自2013年11月开始,被告便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现贷款期限早已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后未果。原告认为,被告逾期偿还贷款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1、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60341.79元、利息39109.8元、复利12134.27元,共计111585.86元(利息及复利暂计至2015年10月12日,此后利息及复利另计至贷款偿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刘显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做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27日签订了一份《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平银惠州个贷字2012第RL20120329000235),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300万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即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贷款利率执行月利率1.99%,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30万元。在贷款发放初期,被告尚能按月偿还贷款。截止至2015年10月12日,被告共偿还借款本金239658.21元,利息80538.71元;现尚欠原告本金60341.79元、利息39109.8元,复利12134.27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原告的出帐凭证、对帐单、还款流水清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后,但被告收到贷款后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法应当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显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0341.79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12日,利息39109.8元,复利12134.27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清还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53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显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贺晔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敏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