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宝栋、金新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栋,金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35号申请执行人赵宝栋,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联系被执行人金新峰,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赵宝栋申请金新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225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素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