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吴运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43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被告人吴运平,曾用名吴亚弟,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吴运平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黑山村一自住民宅内,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林某某出售1小包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从被告人吴运平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50元和7小包塑料膜包装的毒品,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4827克;从购毒人员林某某身上缴获1小包毒品,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93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运平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被告人吴运平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运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5762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dria70ffnvdz6sspk0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史燕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杨速录员 赵远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