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侯家富、龙小红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家富,龙小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终31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家富,男,1973年7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月3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3月16日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服刑期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2月26日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4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辩护人郭佳,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小红,男,1987年9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4年6月24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2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13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家富、龙小红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川1502刑初4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侯家富、龙小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侯家富、龙小红,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侯家富驾驶一辆红色轻便二轮摩托车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北段宜宾市农村商业银行南岸支行门口缓慢行驶并以持续观望的方式对该银行进行“踩点”,银行保安发现侯家富可疑后即向银行领导进行了汇报。该银行遂在此后调集两名便衣保安员加强保卫工作。2015年11月25日18时许,侯家富告知被告人龙小红已经踩好点并邀约其一起实施抢劫,龙小红默许。次日10时许,龙小红先到宜宾市农村商业银行南岸支行附近等候,侯家富头带全封闭式头盔,佩戴手套,携带腰刀、斧头各一把,还在眉毛、鼻梁处各贴创可贴一张进行了伪装并骑一辆红色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再次到现场与龙小红汇合。后侯家富将可翻转线帽、手套、口罩交给龙小红佩戴,还给龙小红面部贴上一张创可贴用以伪装。二人伪装并准备好后遂在该银行外寻找目标,伺机作案。10时30分许,银行保安员再次发现侯家富多次在银行外逗留观望,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向该行领导报告,银行工作人员经比对2015年11月16日银行监控视频后确认系同一人员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与银行保安员一起将侯家富、龙小红抓获,从龙小红处提取黑色棉质口罩一个、黑色线帽一个、黑白花纹线手套一双,从侯家富处提取斧头一把、黑色头盔一个、蓝黑花纹线手套一只、创可贴七张、红色无牌女士摩托车一辆、弹簧腰刀一把、白色GUOMI手机一部。龙小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来源及二被告人归案的情况。2、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1)申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申某在宜宾市翠屏区农村商业银行南岸支行任行长,平时负责整个支行的日常经营管理。2015年11月16日下午3时,大堂保安文某报告说发现一名可疑男子在银行附近转了很长时间,该男子戴了一个封闭的黑色头盔,一直骑着一辆摩托车在他们银行附近转,形迹十分可疑。于是申某立即将银行监控调出观看,当时还有部分银行的员工也一起看。从监控里发现:该男子穿着深色衣服和裤子,头戴封闭式黑色头盔,戴着手套,车无牌照,在银行附近转了一个小时零四分钟,该男子一直���银行大门外面的左边、右边和正中间徘徊。他们一致觉得该男子行为非常异常,有较大的作案动机,于是联系蜀南派出所,派出所也觉得该男子可疑。于是申某马上向总行汇报情况,总行便给他们支行增派了两名便衣保安加强防范。2015年11月26日上午10时30分,保安文某到申某办公室,告诉她之前那名可疑男子又在银行门口出现,于是她立即跑下楼并安排两名经理跟下楼看情况。她出门就看见骑摩托车的男子就是16日他们发现的那名可疑男子,穿着打扮和之前一模一样。该男子将摩托车停在一个电信箱的位置。于是申某先安排彭某和金某观察并跟踪该男子,随后又报警并安排两名便衣保安监视。接着申某又装着储户出门观察该男子,发现该男子另有一名同伙,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黑色手套,一直盯着银行方向。于是申某又安排工作人员让大额现金客户暂不出门。两分钟后,那两名男子骑着摩托车朝华荣酒店住宿部方向走,申某便通知工作人员跟随并催促民警赶过来。这时那两名男子又回来了。不久,民警赶到,在商量好抓捕行动后迅速将那两名可疑男子抓住。申某辨认出龙小红、侯家富就是那两名可疑男子。(2)陈某的证言,证实陈某和侯家富是男女朋友关系。陈某认识侯家富后听侯家富朋友讲他以前在华荣酒店下面开了一家茶馆,但已经租出去了。陈某是经侯家富介绍认识龙小红的,侯家富和龙小红以前一起在监狱里。侯家富有一辆白色的女式二轮摩托车。(3)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是翠屏区农村商业银行总行监控中心的保安。因为之前南岸支行这个网点发现有人在银行外面踩点,需要加派保安力量,所以2015年11月26日张某被从总行临时抽调到南岸支行工作,和他一起被抽调的还有��个叫郭某的保安。2015年11月26日上午10时30分许,张某、郭某、文某三个保安看见一个戴着全封闭式头盔、骑一辆无牌红色女士摩托车的可疑男子。文某向行长报告了情况后继续观察,发现那个男子还有一个同伙站在树子后面。后来那两名可疑男子骑着摩托车往华荣酒店住宿部方向走了,张某他们就打电话报警。警察到了后,张某他们就协助警察在华荣酒店门口把那两个人抓住了。骑摩托车的男子戴着头盔、口罩、手套,脸上贴着创可贴,身上戴着弹簧腰刀,摩托车里有一把斧头,另外一名男子戴着线帽子、口罩和手套,脸上也贴着创可贴。张某辨认出骑摩托车的男子是侯家富,另一名男子是龙小红。(4)马某的证言,证实11月26日上午10时许,马某一个人开车到翠屏区农村商业银行南岸支行办理业务,当时她穿了一件红颜色的短毛衣,拿了一个���色的手提包,提包里有约2万元现金。马某到银行门口停好车后,就拿着挎包到银行里面的ATM机办理转款业务,办完后又提着包包走出银行大门朝左手方向取车,然后就开车走了。马某的银行卡的户名是她的老公杨启平的名字。(5)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金某是翠屏区农村商业银行南岸支行信贷办客户经理。2015年11月26日上午10点30分许,银行保安文某告知申行长之前发现的可疑男子又在银行门口出现了,申行长就安排金某和彭某观察情况。金某和彭某到车库把车子开了出来后,看见一个男子戴着头盔和手套坐在摩托车上,另一个男子戴着黑色线帽子,脸上戴了一个黑色的口罩,两个人脸上捂得严严实实,离得很近,一直朝银行方向张望,偶尔说悄悄话。几分钟后,见那两个男子骑着摩托车朝华荣酒店方向走了,金某和彭某开车跟上去。接着那两男���又骑车转回来停在华荣酒店大门处,金某和彭某也将车停在住宿部门口继续观察。约10分钟后,警察来了,银行的便衣保安就配合民警将那两个男子抓住了。金某还证实他和同事看过11月16日那天的监控,监控里看到的男子的体貌特征和26日骑摩托车的男子完全一样。金某辨认出骑摩托车的男子是侯家富,另一名男子是龙小红。(6)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郭某是翠屏区金盾保安公司的保安,因为之前南岸支行这个网点发现有人在银行外面踩点,需要加派保安力量,所以在2015年11月20日郭某就被从公司派遣到翠屏区农村商业银行南岸支行工作,和他一起被抽调的还有一个叫张某的保安。2015年11月26日上午10时30分许,郭某、张某、文某三个保安看见一个戴着全封闭式头盔、骑着无牌红色女士摩托车男子来到银行外面后将车停在消防栓管子旁边,然后就一���坐在车子上。文某向行长报告后,又和其他保安继续观察,发现还有一个同伙站在树子后面。郭某发现那两名男子在慢慢靠拢、悄悄说话,就喊张某注意到情况,然后就到华荣酒店门口去用手机拍照。后来骑着摩托车的男子骑着摩托车在银行门口转,郭某就打电话报警,警察到了后他们就协助警察在华荣酒店门口把那两个人抓住了。骑摩托车的男子戴着头盔、口罩、手套,脸上贴着创可贴,身上戴着弹簧腰刀,摩托车里有一把斧头,另外一名男子戴着线帽子、口罩和手套,脸上也贴着创可贴。郭某辨认出骑摩托车的男子是侯家富,另一名男子是龙小红。(7)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彭某是翠屏区农村商业银行南岸支行信贷办客户经理。2015年11月26日上午10点30分许,银行保安文某告知申行长之前发现的可疑男子又在银行门口出现,申行长就安排彭某和金某观察情况。彭某和金某下楼到车库把车子开了出来后,看见一个男子戴着头盔和手套坐在摩托车上,另一个男子戴着黑色线帽子和一个黑色的口罩,两个人脸上捂得严严实实,一直朝他们银行方向张望,偶尔凑拢说悄悄话。五分钟后,那两个男子骑着摩托车朝华荣酒店住宿部公交车站方向走,彭某和金某就开车跟上去。那两男子转进华荣酒店旁边的巷子尽头后又骑车转回来,把摩托车停在华荣酒店大门处,彭某和金某也将车停在住宿部门口继续观察。约10分钟后,警察来了,银行的便衣保安就配合民警将那两个男子抓住了。彭某在之前和同事看过11月16日那天的监控,监控里看到的男子的体貌特征和26日骑摩托车的男子完全一样。彭某辨认出骑摩托车的男子是侯家富,另一名男子是龙小红。(8)文某的证言,证实文某是宜宾市翠屏区农村商业银行南��支行的保安。2015年11月16日下午2时30分许,文某发现大厅外面的人行道上有一个穿棕褐色衣服、头戴全封闭头盔的男子骑着一辆无牌女式红色摩托车一直不停地在银行门口转,一会又在门口停着,眼睛一直望着银行里面。文某当时就向行长汇报了这个情况,并且报了警。当时那个男子在银行正门口外面“航天路中段”的路牌背后,戴着头盔、手套,坐在摩托车上往银行里面望。两分钟后,那名男子就骑着摩托车朝车站方向走了。几分钟后,那名男子再次出现在银行外面。那名男子前后总共在银行门口逗留了八次,分别出现在“长江南路西段”路牌旁边、银行大门外的“航天路中段”路牌背后、银行正门外面等处。当时文某只发现那个骑摩托车的男子,没有发现其他人。2015年11月26日上午10时30分许,文某、郭某以及从其他地方调过来的一个保安看见一个骑着无牌红色���士摩托车的男子戴着头盔把车停在银行门口的公路边上,一直坐在车上。另外两个保安在大厅外面看着那个嫌疑人,文某就到楼上向申行长汇报。因为文某穿着保安制服,他就一直在银行大厅里没有出去,然后申行长就下楼和另外两个穿着便装的保安盯着那个嫌疑人。后来文某看见警察把11月16日在银行门口踩点的那个嫌疑抓走了。虽然那个人在26日的穿着特征没有变,文某一眼就把他认出来了。但是文某没有看清他的样貌,所以无法辨认。3、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1)龙小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5日18时许,龙小红回到南广大益侯家富的出租房,侯家富说自己已经踩好点了。龙小红当时很犹豫,但侯家富劝他后,他就默认了这个事情。11月26日早上8时许,龙小红刚起床,侯家富就问他今天有没有事情。龙小红说要到宜宾城里��朋友耍,侯家富就叫他到华荣酒店等。之后龙小红就坐公交车到翠屏区南岸公安局门口下了车,然后他就往华荣酒店方向走。走了一会儿,侯家富就骑着摩托车赶来搭载着龙小红继续往华荣酒店方向走。到华荣酒店对面的一家银行门口后,侯家富就拿出一顶黑色的可以翻转的线帽子、一双黑手套、一个黑色口罩和一张创可贴,并让龙小红把帽子、手套、口罩戴好,然后在龙小红的脸部贴了一张创可贴,告诉龙小红这是为了免得被朋友认出来。这个时候龙小红才晓得侯家富准备在银行门口抢人。侯家富给龙小红戴好以后,就骑着车子到附近转去了,龙小红则站在银行门口电信箱和消防栓旁边的树子后面等候。过了一会儿,侯家富骑着车子过来叫龙小红上车。龙小红上车以后,侯家富又骑着摩托车搭着龙小红转了一圈,然后把车子停在华荣酒店门口。龙小红下车后在路边的树子旁站着,侯家富则在车上坐着。过了一会儿,侯家富骑车到龙小红面前,让龙小红把银行门口那个穿红色衣服的女子拦住。龙小红说那个女的没有钱,到时候把人家整凶了,多的都要遭。侯家富没有说话,又骑着摩托车到华荣酒店门口去了,龙小红站在原处没有动。10多分钟后,侯家富骑着摩托车过来喊龙小红快点走,结果龙小红还没有反应过来就被警察现场抓住了。龙小红和侯家富是在监狱里面认识的,认识了大约七八年,侯家富在监狱里面很照顾龙小红,二人关系很好。(2)侯家富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侯家富和龙小红是在川南监狱服刑时认识的。2015年11月25日上午,侯家富和龙小红在南广镇大益街上他租的房子里面说起龙小红之前上班的那个工地上的老板还差龙小红几千元工资,就说去收工资,然后龙小红就给他的老板打电话。因老板说没有钱,侯家富就对龙小红说要找到老板本人才好办。侯家富问老板喜欢在哪些地方出现,龙小红说老板喜欢在华荣酒店对面的茶馆喝茶,他们就决定到华荣酒店对面去找。26日上午9时许,侯家富起床准备了一顶赛摩头盔、帽子、手套、一把腰刀、一把斧头以及创可贴等物品,和龙小红约好在南岸沃尔玛超市门口见面,然后龙小红就骑着侯家富的摩托车进城了。随后侯家富也坐宜宾至月江的过路车进城。10时许,侯家富和龙小红在沃尔玛超市门口碰面后,就商量到华荣酒店附近去找龙小红的老板,随后侯家富就骑着摩托车搭着龙小红到了华荣酒店门口。刚到约一分钟就被警察抓了。红色无牌女士二轮摩托车是侯家富在上江北老街一家修摩托车的店子里以730元的价格购买的,黑色弹簧腰刀是在人民广场附近的地摊上以20元的价格购买的,斧头是在南岸金发市场以15元的价格购买的。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和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26日10时50分许,分别对龙小红、侯家富进行人身检查,对龙小红持有的黑色棉质口罩一个、黑色线帽一个、黑白花纹线手套一双予以提取。对侯家富持有的斧头一把、黑色头盔一个、蓝黑花纹线手套一只、创可贴七张、红色无牌女士摩托车一辆、弹簧腰刀一把、白色GUOMI手机一部予以提取。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对侯家富持有的人民币1030元、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予以扣押,对龙小红持有的现金29元、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予以扣押。6、现场指认照片、其他图片及说明,证实龙小红、侯家富指认了作案现场;侯家富指认了其驾驶的摩托车;龙小红指认了穿戴的线帽、口罩、手套;侯家富指认了穿戴的头盔、创可贴、口罩、腰刀���手套、斧头;侯家富、龙小红贴创可贴的情况以及银行监控视频截图八张。7、翠屏农村商业银行南岸支行出具的情况报告,证实2015年11月16日14时许,南岸支行保安发现一可疑男子在一小时内先后8次在营业厅门前及公路边缓慢骑行经过并仔细观察大厅内的情况。11月26日上午10时30分许,该可疑男子与另外一名戴帽子和口罩的男子再次在营业厅外张望,该行于是报警,随后该行协助警察将两人抓获。8、杨启平的银行借记卡明细清单,证实11月26日马某持杨启平的银行卡在宜宾市翠屏区农村商业银行南岸支行取款的情况。9、龙小红、侯家富的通话清单,证实二被告人的通话情况。10、银行监控视听资料,证实侯家富在银行附近踩点的情况。11、龙小红、侯家富的前科刑事判决书,证实二被告人的前科情况。12、户籍资料,证实二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原判认为,被告人侯家富伙同被告人龙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抢劫犯罪佩戴伪装设备并积极踩点蓄意实施抢劫犯罪,且准备并携带作案工具到达事先踩点犯罪现场欲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在银行取款的群众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侯家富、龙小红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但二被告人经多次踩点并预谋,且携带腰刀、斧头等人身威胁性较大的作案工具并进行伪装,准备在公共场所实施抢劫犯罪,足见二被告人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均具备较大社会危害性,且主观恶性较深,故对二被告人不予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侯家富、龙小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龙小红在诉讼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侯家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龙小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侯家富、龙小红用于作案的黑色棉质口罩一个、黑色线帽一个、黑白花纹线手套一双、斧头一把、黑色头盔一个、蓝黑花纹线手套一只、创可贴七张、红色无牌女士摩托车一辆、弹簧腰刀一把予以没收。侯家富上诉的主要理由:未着手实施犯罪,未曾对任何人造成损失、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及���响,属犯罪预备。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侯家富在银行外周旋,没进入银行,也没有实际动手抢劫,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家庭困难,请二审从宽处罚。龙小红上诉的主要理由:只是预谋实施犯罪,没有造成国家的损失和人民群众的伤害,其不构成抢劫罪。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家富伙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作案工具并进行伪装后在事前选定的银行外伺机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侯家富、龙小红为实施抢劫,事先到银行附近进行踩点、准备作案工具和物品,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准备作案当日二人来到银行门口,等待、寻找犯罪对象,因被银行工作人员觉察报警而被抓获致犯罪目的未能得逞,并非主动放弃犯罪。侯家富、龙小红准备尖刀、斧头等具有较大人身威胁性的作案工具,伪装后在公众场所伺机实施抢劫,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二上诉人系累犯,且侯家富系实施过多次暴力犯罪的累犯,人身危险性极大。对于该犯罪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较大、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应予严惩,可以不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美宏���理审判员朱琳代理审判员 温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弟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