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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玉莲与郑昭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莲,郑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莲,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大布乡刘胡同村***号,身份证号码3725221977********。被执行人:郑昭伟,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玉莲与被执行人郑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彦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