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颜华生与马楚芳,郭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华生,马楚芳,郭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1989号原告颜华生,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李方敏,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懿,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楚芳,女,汉族,1987年10月19日出生,现居住地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郭少强,男,汉族,1982年6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受理原告颜华生与被告马楚芳、郭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颜华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颜华生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艳  艳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华敏(兼)书 记 员 张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