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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6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芳,胡仁舟,胡庆华,胡慧慧,胡斅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6983号原告:许云芳,女,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胡仁舟,男,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胡庆华,女,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胡慧慧,女,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胡斅慧,女,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许云芳与被告胡仁舟、胡庆华、胡慧慧、胡斅慧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许云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云芳撤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