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0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603号原告曹某,女,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某,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刘本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