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石立海与袁合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立海,袁合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654号原告:石立海,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县。被告:袁合来,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石立海与被告袁合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吴玉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