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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石立海与袁合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立海,袁合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654号原告:石立海,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县。被告:袁合来,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石立海与被告袁合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吴玉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