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源华、李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源华,李小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2382号原告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172号。法定代表人黄军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源华。被告李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源华、李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管东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