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新疆疆粮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龙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王晓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疆粮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龙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王晓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民初447号原告:新疆疆粮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六十九团。法定代表人:朱世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远,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龙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王晓龙,总经理。被告:王晓龙,新疆龙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疆粮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龙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王晓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疆粮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新疆疆粮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