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恢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与胡丽娜、范明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胡丽娜,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恢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海员街*号。负责人:关敬文,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胡丽娜,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范明男,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与胡丽娜、范明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胡丽娜、范明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胡丽娜、范明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