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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敬敬与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敬,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330号原告:刘敬敬,×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晴,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86339003。法定代表人刘春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宝刚,×年×月×日出生,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敬与被告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32元,减半收取80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长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