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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泽华诉被告赵金莲、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华,赵金莲,徐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3076号原告:王泽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赵金莲,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王泽华诉被告赵金莲、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泽华,被告赵金莲及被告徐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赵金莲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上述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徐进对上述债务具有连带清偿责任,现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1、立即共同归还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赵金莲辩称:借款20000元是事实,但已归还15600元,尚欠7200元,借该款时徐进不知道,不是用于资金周转,是赌博,借20000元,每天还1200元,期限为20天,每天利息是200元。徐进辩称:借条是妻子赵金莲的名字,但此事不清楚,原告起诉之后其妻子仍瞒着,后打电话给原告,在此之前向原告借款是夫妻共同去的,此次借款其并不知道,原告也未告诉其,因是夫妻关系,如果赵金莲承担责任,其肯定要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日,赵金莲向原告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九鼎寄卖行王泽华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临时周转。借款人身份证号码1825639****(电话号码),借款人姓名赵金莲借款人联系电话34250119691008****(身份证号码)16年4月2日”。庭审质证时,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金莲对向原告借款20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赵金莲辩称其已归还原告15600元,尚欠原告7200元,利息为每天2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赵金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佐证该事实的成立,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赵金莲在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归还期限,原告随时可主张权利。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其中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为宜,原告对此主张不当,本院予以调整,故原告请求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金莲、徐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泽华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二、驳回原告王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泽华负担20元,被告赵金莲、徐进负担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