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培贤与被执行人赵忠、罗汉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赵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61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被执行人赵某,男。被执行人罗某,女。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罗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城西支行代发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寰裕 来自: